(2014)冠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岳纪新与王存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纪新,王存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张跃庆,冠县烟庄有线电视宽带安装营业厅,张书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冠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岳纪新,农民。委托代理人卢新雷,冠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占印,冠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存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学德,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桂霞,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庆,冠县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烟庄分公司施工人员。被告冠县烟庄有线电视宽带安装营业厅。被告张书强,成年。原告岳纪新与被告王存金、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张跃庆、冠县烟庄有线电视宽带安装营业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纪新的委托代理人卢新雷、被告王存金、被告张跃庆、被告冠县烟庄有线电视宽带安装营业厅的负责人张书强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第一次开庭时未到庭,被告王存金、被告张跃庆、被告张书强在第二次开庭时未到庭,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桂霞在第二次开庭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日11时许,岳纪新帮张跃庆在冠县冠桑路烟庄乡西开河头村路段,横跨公路架扯网线时,被王存金驾驶的鲁P×××××重型高栏货车挂扯网线,致使岳纪新手指受伤,王存金驾车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违反交通规则,被告冠县烟庄有线电视宽带安装营业厅的施工人员张跃庆未在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三被告应对原告受伤的损失进行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8542.94元,残疾赔偿金和出院后的误工和护理费等待伤残评定后另行主张。被告王存金辩称:原告诉状中诉称我方货车挂线造成原告受伤与事实不符,我方车辆未接触网线,与原告的伤情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张跃庆辩称:原告的网线上不去网,我是营业厅安装宽带的施工人员。当时我在往竹竿上捆绑网线的时候来了一辆车把线挂住了,缠住原告的手指,造成了原告受伤。被告冠县烟庄有线电视宽带安装营业厅和张书强辩称:营业厅只是干活的集中点,我们是归聊城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管理,整个烟庄乡有线电视和宽带归我们安装和维修,施工人员不固定,施工人员的报酬是聊城支付给我,然后我再支付给施工人员,每天一结算。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辩称:根据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证明不能证明王存金驾驶车辆路径烟庄乡西开河头村路段时与岳纪新受伤有关联性,交通事故证明中只证明了王存金路过该路段,与原告受伤的时间不一致,并且冠县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在施工段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经审理查明:冠县烟庄有线电视宽带安装营业厅是张书强在冠县烟庄乡的营业网点,承包了烟庄乡的有线电视和宽带的安装与维修,张跃庆是其中施工人员之一。2014年6月2日11时许,原告岳纪新家中的宽带网络出现故障,张跃庆根据张书强的安排到岳纪新家中进行检查维修,并横跨公路架扯网线,未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过程中岳纪新也参与帮忙,在张跃庆往竹竿上捆绑网线时,被自东向西行驶的蓝色高栏货车将网线挂扯,网线缠住原告手指,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冠县大队调查处理,于2014年6月1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1、2014年6月2日11时20分许,岳纪新和张跃庆在冠县冠桑路烟庄乡西开河头村路段,横跨公路架扯网线时,一辆沿冠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蓝色高栏货车挂扯网线,致岳纪新受伤。2、经查,王存金驾驶鲁P×××××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案发时间段内经过案发地点。3、冠县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烟庄分公司施工人员未在施工路段周围设置警告标志。4、事发地点无监控设施,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庭审时原告申请证人岳某出庭作证,证人证明:我骑电动自行车从西向东行驶向北转弯时,在三十五六米远处我看见线断了,没有看见人倒,车是蓝色的,车牌号是鲁P×××××。鲁P×××××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29日零时至2015年3月28日二十四时止。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人岳某出庭作证的证言、鲁P×××××投保单以及当事人陈述为凭。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王存金驾驶鲁P×××××蓝色高栏货车由东向西在事发时间经过事发地点,结合证人岳某出庭作证的证言,两份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鲁P×××××车辆在经过冠县冠桑路烟庄乡西开河头村路段时,挂断了岳纪新和张跃庆正在架设的网线,导致岳纪新的手指被网线缠住受伤的事实,王存金驾驶车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被告张跃庆在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路段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有同等过错责任。张跃庆系在从事劳务中导致损害发生,相应的责任由接受劳务方承担,冠县烟庄有线电视宽带安装营业厅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资格,应由张书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首先由该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由王存金和张书强赔偿。岳纪新因事故的损失有:医疗费13070.3元、误工费1886.32元、护理费1886.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共计18542.94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3772.64元,王存金承担477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岳纪新事故损失13772.64元。二、被告王存金赔偿原告岳纪新事故损失2385.15元。三、被告张书强赔偿原告岳纪新事故损失2385.15元。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64元,财产保全费320元,被告王存金承担292元,被告张书强承担2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延龙审 判 员 赵秀丽人民陪审员 路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朝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