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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支立洪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支立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82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支立洪,农民。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支立洪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台路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支立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支立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支立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支立洪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支立洪撤回上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栗威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雪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