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高上钗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上钗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26号罪犯高上钗,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上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上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4.2分。经复核,监狱提供的上述材料属实,罪犯高上钗刑期执行己过半,对其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罪犯假释期间担保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上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的学习,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罪犯高上钗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上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设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