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戢良军申请执行XX、李有琼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戢良军,XX,李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戢良军,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汪旭,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李有琼,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执字第12-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李有琼为被执行人,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有琼现在拥有汽车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有琼汽车1辆;二、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都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