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吉林与徐世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林,徐世芬,张国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张吉林,男,1950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健康,德州市陵城区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芬,女,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的儿媳,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安军,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国江,男,198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林与被告徐世芬、第三人张国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吉林负担。审判长 郭正芝审判员 祁 凯陪审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