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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吉林与徐世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林,徐世芬,张国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张吉林,男,1950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健康,德州市陵城区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芬,女,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的儿媳,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安军,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国江,男,198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林与被告徐世芬、第三人张国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吉林负担。审判长  郭正芝审判员  祁 凯陪审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