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鑫渭阀门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万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鑫渭阀门有限公司,无锡市万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37号原告苏州市鑫渭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工业园(杨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万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村西25号。法定代表人徐向阳,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了原告苏州市鑫渭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万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市鑫渭阀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鑫渭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28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壮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缪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