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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臧其丽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臧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0423号罪犯臧其丽,现在江苏省南通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港刑二初字第00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臧其丽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臧其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记奖一次。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臧其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臧其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臧其丽减去有期徒刑五天(刑期至2015年2月15日止)。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