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盘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毛泽林与被告蔡朴琴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毛某某,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德甫,盘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41100101。被告蔡某某,女,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毛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毛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管红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有能、唐明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1999年5月31日在盘县平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黔平婚字XXXXX号,原被告于1995年1月14日生育男孩毛大某,现已成年,于1997年5月1日生育男孩毛二某,现已在外打工。双方所生孩子现均等够独立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常在外与他人赌博,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吵打,原告多次给予被告机会,但被告并未改掉该恶习。后被告于2012年10月1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另行处理。现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双方所生孩子毛二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家庭户口簿,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双方所生孩子的身份情况,以及原被告为夫妻关系的事实。2、盘县平关镇龙吉村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份外出,至今未回家。被告蔡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向原被告双方所生孩子毛大某、毛二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毛大某、毛二某陈述:因被告蔡某某常在外赌博,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蔡某某与毛大某、毛二某的关系也一般,蔡某某于2012年4月份外出至今未回家,其间也不经常与原告及毛大某、毛二某联系。现毛大某、毛二某均已在外打工。离婚的建议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原告对该调查笔录无异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家庭户口簿、盘县平关镇龙吉村证明一份,本院对双方所生孩子毛大某、毛二某的调查笔录。符合证据“三性”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于1994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1999年5月31日在盘县平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黔平婚字XXXXX号。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1995年1月14日生育男孩毛大某、于1997年5月1日生育男孩毛二某。现双方所生孩子毛大某、毛二某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被告在外赌博发生争吵,2012年10月,被告蔡某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家。本院认为,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双方所生孩子是否需要抚养。原被告经盘县平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后由于被告在外赌博导致原被告经常争吵,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而被告外出后,长达两年未回家,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双方所生孩子是否需要抚养,根据原告及双方所生孩子的陈述,双方所生孩子毛大某、毛二某现已在外打工,能够独立生活,故双方所生孩子毛大某、毛二某已不需要抚养。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由于原告未要求处理,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由原被告另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的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红兵人民陪审员 袁有能人民陪审员 唐明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