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俊宏、朱运通与朱运通、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宏,朱运通,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26-2号原告:刘俊宏,女,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朱运通,男,生于1961年11月29日,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朱运波,系朱运通弟弟,生于1971年11月23日,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居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经济开发区苏街1号。法定代表人:沙国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来,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学东,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宏诉被告朱运通、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刘俊宏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2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260000元予以冻结,并对担保人殷宏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丹二巷(市政府办院内5#)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0.59㎡,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12051**号)及担保人刘红所有的鄂c85106号东风标志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现原告刘俊宏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260000元的冻结,并解除对担保人殷宏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丹二巷(市政府办院内5#)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0.59㎡,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12051**号)的查封及对担保人刘红所有的鄂c85106号东风标志牌轿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姚守杰审 判 员 肖拥民人民陪审员 周献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