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现祥、蒋胜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现祥;蒋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198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37360-5。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剑锋,该行职工。被告:董现祥,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蒋胜祥,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现祥、蒋胜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栗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