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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刑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田旭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刑执字第240号罪犯田旭,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沿河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生卫科服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0)沿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旭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1.2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交通肇事造成四人死亡,十余人受伤,属特大交通事故,且在案发后尚有7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未履行。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虽系过失犯罪,但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且未按判决要求赔偿被害人,对其应从严把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兴  林审判员 廖  黎  明审判员 张涛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波 (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