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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程国辉、龙海波与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国辉,龙海波,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程国辉。申请执行人龙海波。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刘军。申请执行人程国辉、龙海波与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群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