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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马麦勒也诉闵奴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89年11月1日,文盲,农民。被告闵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6年10月3日,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忠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金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