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少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少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某,女,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