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赵洪与段庆勇、巴州勇强建筑安装公司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段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恢字第6号申请人赵洪,男,汉族。被执行人段庆勇,男,汉族。巴州勇强建筑安装公司,地址:库市巴音西路华祥佳苑1-3-3301室。赵洪申请执行段庆勇、巴州勇强建筑安装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做出的(2013)库督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段庆勇、巴州勇强建筑安装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赵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做出的(2013)库督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胡新安审判员 何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