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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岩与周艳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周艳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李岩,男。委托代理人于鹏飞,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赤峰分所律师。被告周艳丽,女。委托代理人李艳春,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周艳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