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刑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牛成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成武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393号罪犯牛成武,男,1983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0)二七少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牛成武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0年08月1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成武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16日15时许,牛成武伙同他人预谋绑架居住在二楼208房间被害人史俊霞的女儿王某某,由邢孟见负责转移六名被告人在402租房处的行李,由牛成武负责找车在楼下等候接应,赵晓毅,赵从磊,马金福,蒲奇骗开史俊霞的房门,控制并捆绑被害人史俊霞,将其女儿王某某抢走,后赵晓毅以8000元价格将王某某贩卖。另查明,牛成武系从犯。罪犯牛成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牛成武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成武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