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三初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德庆县梁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与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梁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德法民三初第2号原告:德庆县梁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德城镇康城大道东(登云荔枝根)。法定代表人:梁锐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洪,广东新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悦城西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谭坤,经理。原告德庆县梁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庆县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金标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庆县梁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洪,被告德庆县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庆县梁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分别2014年8月1日、9月3日、9月10日、9月11日、9月12日、10月15日、11月2日将其所有的粤HS40**、粤HS42**、粤HZJ9**汽车开到原告梁锐汽修厂要求检查、保养及维修,经原告检查、保养及维修,共结算所需费用为7038.10元,原告数次追被告支付所欠的上述费用,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为此,特提起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汽车检查、保养、修理、材料费用7038.10元及逾期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德庆县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于覃智清签名的或公司盖章的维修单予以确认,对于其他人的签单不予确认。对于莫君莹签名确认的第一张总欠款数7000多元,是莫君莹的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一份《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致德庆梁锐汽修厂:兹有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因车辆维修业务需要,需在贵司办理月结手续,现授权维修签章人:覃智清,手机号1345017****,到贵司办理业务时,车辆保养由其负责签单确认。日常保养维护车辆车牌号:粤H.S40**庆铃;粤H.S42**集装箱五十铃;粤H.ZJ9**长城皮卡及WR9121,NU108。业务负责人:莫君莹;手机1392981****,如需确认维修业务,请致电联系”。粤H.S42**分别于2014年9月3日一单维修费和材料清单一单由温洋贤签名)、2014年9月4日维修费一单(未有签名),粤H.ZJ9**于2014年9月10日维修费一单材料清单一单、2014年9月11日维修费一单,均由温洋贤签名,粤H.S42**于2014年9月4日、10月12日温洋贤签名,NU108于2014年10月22日材料清单由覃智清签名,WR9121分别于2014年10月15日材料清单一单、2014年8月1日维修费1单。2014年12月9日,由莫君莹经办签名向原告立回欠款字据,载明:“已开票:4780.1(含维修费1327.5元,代付款3452.6元),未开票2258元,至2014年12月9日止共欠款7038.1元,欠款单位:德庆县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经追讨欠款无果。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德庆县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由莫君莹签名欠款单、授权书、及维修费及材料清单原告法定代表的身份证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按被告的委托将被告的车辆进行维修及保养,原告已完成了其义务,但被告未能将维修及保养费支付给原告。被告拖欠原告的维修及保养车辆的费用7038.1元,有被告业务负责人莫君莹的签名确认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车辆维修及保养费7038.1元及计算利息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起诉日起算。被告认为有部分的签章是莫君莹的个人行为的辩称,理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庆县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尚欠维修及保养费7038.1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支付给原告德庆县梁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被告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德庆县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伙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