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诉保字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12-09
案件名称
吴建国、吴丁烨、张有富、戴洪珠与金国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建国;吴丁烨;张有富;戴洪珠;金国富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潮民诉保字0001-1号 申请人吴建国。 申请人吴丁烨。 申请人张有富。 申请人戴洪珠。 被申请人金国富。 申请人吴建国、吴丁烨、张有富、戴洪珠与被申请人金国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国富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就地扣押苏F×××××轿车一辆,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苏F×××××轿车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5年2月5日本院(2015)通潮民诉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苏F×××××轿车的就地扣押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