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忠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48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强,曾用名“李妮”,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10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盗窃罪被撤销行政拘留于2014年10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忠强至义乌市某小区某幢某号楼下,采用拆搭电线发动车子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该处的运货平板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徐某、阮某、李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前科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被告人李忠强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忠强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忠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傅薪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