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春莉、何玉贵与谭克艳、朱念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莉,何玉贵,谭克艳,朱念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杨春莉,职工。原告何玉贵,个体户。被告谭克艳。被告朱念利,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春莉、何玉贵与被告谭克艳、朱念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春莉、何玉贵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春莉、何玉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莉、何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莉、何玉贵负担。审判员  陈正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容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