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南民一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富贵与张万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贵,张万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南民一初字第791号原告张富贵。委托代理人乔淑英,系原告张富贵妻子。委托代理人何永健,系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发。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富贵诉被告张万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转为普通程序后,通知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原告至今未补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2375元,退还1187.5元。审 判 长 焦丽英审 判 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王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书 记 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