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孙久国与高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久国,高之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孙久国,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之博,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大志,山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久国与被告高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久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泽新代理审判员 马 聪代理审判员 栾玉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