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孙久国与高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久国,高之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孙久国,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之博,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大志,山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久国与被告高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久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泽新代理审判员  马 聪代理审判员  栾玉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