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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阿荣旗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艳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法定代表人曲殿林,职务经理。被告刘艳华,女,成年,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住宅物业费782元,车库物业费121元,违约金150元,共计1053元。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丽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