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2014)未刑初字第00996号被告人王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99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辉,男,1977年8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5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2011年11月17日释放。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原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辉窜至本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金仕华城小区门口,用从网上购买的“强开工具”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起亚牌汽车(车牌号:陕AH95**)打开盗走,后将该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邢某(另案处理),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起亚牌车价值3.4万元。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辉窜至本市未央区肖家村村西,发现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北斗星牌汽车(车牌号:陕KE43**),趁四周无人之机,遂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该车打开盗走。作案后,被告人用盗窃来的面包车在本市长安区附近拉坐挣钱。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王辉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北斗星车价值3万元。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二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领条、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辉违法所得3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