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雪芹被告鲁建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芹,鲁建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刘雪芹。被告鲁建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芹诉被告鲁建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芹以被告鲁建虎住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雪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雪芹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楚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