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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雪芹被告鲁建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芹,鲁建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刘雪芹。被告鲁建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芹诉被告鲁建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芹以被告鲁建虎住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雪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雪芹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楚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