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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仙美与董双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仙美,董双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3502号原告:曹仙美,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清,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许可的公民。被告:董双成,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汝亮,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曹仙美诉被告董双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能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审结,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桂红代理审判员  周胜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