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执民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丁浓存与张亚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浓存,张亚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丁浓存。被执行人:张亚娣,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浓存与被执行人张亚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亚娣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南路19号3502室房产、宁波市海景花园1号车库(-1-38)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依法发函参与分配。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对其进行网上布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