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子见、张礼芝、付某某、陈某甲与张守让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见,张礼芝,付某某,陈某甲,张守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085-1号原告陈子见,男,1943年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原告张礼芝,女,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原告付某某(兼陈某甲法定代理人),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原告陈某甲,男,201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张守让,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见、张礼芝、付某某、陈某甲与被告张守让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石泉县卫生局对张守让作出的石卫医决字(2014-12-2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斌审 判 员 高萍人民陪审员 王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