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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罗振天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振天;惠州市贝斯特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罗振天,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县长阳铺镇。被执行人惠州市贝斯特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49号小区惠风西三路。法定代表人郭招兰。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振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贝斯特膜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4)07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贝斯特膜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罗振天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900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4)00715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审 判 员  杨志鸿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