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衰莲与张立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衰莲,张立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67号原告:朱衰莲,农民。被告:张立华,居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代表人:方志勤。原告朱衰莲与被告张立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衰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衰莲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的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衰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衰莲负担。审判员 张发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