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夏远芝与黄亚辉、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远芝,黄亚辉,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739号原告夏远芝,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向军,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亚辉,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洪涛,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远芝诉被告被告黄亚辉、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河南邦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远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珍献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