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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宁振雷与海彦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振雷,海彦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宁振雷,男,1974年5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彭文洁,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海彦春,又名海彦春、海黑子,男,1964年3月1日生。原告宁振雷与被告海彦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宏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振雷及委托代理人彭文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彦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秋,原告组织工人为被告装修位于闫楼乡东部路北的桐乡娱乐会所,2014年11月,工程结束后,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剩余的装修款。经过原、被告双方的熟人多次调解后,被告仍然不支付欠款。后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确定工程已完工,欠原告23000元整。另外,在施工时,被告要求原告多加了两个隔音门,这两个隔音门钱,被告也一直没有支付。原告一直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每次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欠款2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海彦春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原告宁振雷与桐乡娱乐会所的委托代理人吕占杰签订合作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的桐乡娱乐会所进行装饰装修。被告海彦春于2014年11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工程已结束,下欠2万3千元整,桐乡娱乐会所海黑子”。后经原告催要该款,被告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合作协议书、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23000元属实,有被告海彦春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辩解意见,被告可在相关部门评估后另行起诉施工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彦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宁振雷下余装饰装修工程款2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75元,由被告海彦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亚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