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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二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岳勇诈骗、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二初字第001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勇,男。因涉嫌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辩护人薛寒冰,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4)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勇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勇及其辩护人薛寒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依法扣除审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2013年5月,被告人岳勇与朱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后被告人岳勇搬至朱某家居住。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岳勇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军用物资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多次骗取张某某(系朱某母亲)共计人民币84万元,该84万元人民币全部被被告人岳勇用于网上购买黑彩票后输掉而无力还款,造成张某某重大经济损失。(二)盗窃2014年1月8日及1月10日,被告人岳勇用朱某及其同事郑某的信用卡套现人民币35000元,并于2014年1月10日归还朱某人民币30000元。后被告人岳勇于次日下午,在新沂市新安街道红枫家园二十号楼一单元101室朱某奶奶家中,将朱某放在卧室手提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盗走。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岳勇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浦发银行及交通银行信用卡消费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岳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是否构成该罪名其不清楚。但其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只是想赚钱,好给朱某一个更好的生活,而且部分钱用于给朱某购置物品,对起诉书认定的诈骗数额也表示有异议。对诈骗罪,被告人岳勇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勇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岳勇依法不构成诈骗罪。1、被告人岳勇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岳勇向张某某借款时虽然采取了编造谎言的手段,但采取这种手段的目的不是想非法占有张某某的财物,仅是想能够从张某某处借到钱,且有借有还。被告人岳勇当时是公务员,有稳定的收入,也有能力偿还欠款,本案属债务纠纷。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勇诈骗的数额不清。3、对被告人岳勇已还的部分欠款应予扣减(案发后被告人父母归还3万元,辩护人还称为朱某弟弟购买巨融国际房屋17万元系被告人所出)。对盗窃罪,被告人岳勇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勇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1、起诉书确认2013年5月被告人岳勇与朱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后搬至朱某家居住。从被告人与朱某订亲后被告人岳勇的工资卡就交由朱某管理,朱某的信用卡岳勇也能用,可见对双方共同财产已混同在一起,没有明确的区分。当天被告人只是去拿自己放在朱某处的准备还张某某的钱,并非盗窃。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岳勇主动坦白,系初犯,其家人积极帮助还款,并签定了还款协议,可对被告人岳勇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诈骗2013年5月,被告人岳勇与朱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不久被告人岳勇搬至朱某家居住。在2013年三四月份被告人岳勇通过网络接触网络黑彩票,并投注少量资金在网络上博彩,至9月份被告人岳勇开始频繁投入数额较大资金在网络上博彩。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岳勇在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其做军用物资生意需要资金的事实,多次骗取张某某(朱某母亲)共计人民币84万元,该84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网上购买黑彩票输掉而未能归还,造成张某某重大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岳勇的供述,证明其2013年5月份与朱某谈朋友,定亲后不久到她家里居住。2013年10月,其去找未来丈母娘张某某,要借钱做生意,当时瞒着对象朱某,张某某给了其10万块钱,其拿钱去炒期货了,总共拿了一二十万块钱炒期货和做银行理财的,有时候赚钱有时候赔钱,其就跟张某某陆续的借钱、还钱。其向张某某要过一次20万块钱的,说做物资生意买货,这笔钱是其和朱某一起从朱某存折上取的现,这20万块其用来买黑彩票输光了,其是2013年三四月份的时候在网上认识一个专门打黑彩票的人。后来陆续借钱,张某某问干什么用的,其就说是和北京的战友一起合伙在沧州搞军用物资。其实其已经把钱拿来买黑彩票了,钱都输在买黑彩票上面了。其向张某某要数额比较大的钱,一次是30万的,直接打在其工行卡上。这30万都买黑彩票输光了。有时候,还要些小数额的就是几万块钱的样子,也打黑彩票了。当时其只是想到打黑彩票的网站上去翻本,其就跟他们讲货被押着了得给点好处费才能提出来,就是想多要点钱。2013年10月底一天中午,其打电话给张某某说要去沧州看货,朱某不同意,其就直接去找张某某,说去宿迁找战友取钱,张某某勉强同意其开车去的。那辆大众CC轿车被其开走之后,其联系朋友黄某某,把这辆车抵给他朋友何某某,抵了20万,其拿去打黑彩票,后来都输光了。车被抵押之后其让张某某转点钱,还是说去弄物资的,找人打点,后张某某给其打卡打了10万块钱,都给其打黑彩票了。到这个时候,张某某总共给了其104万块钱。后来张某某想法找人在银行帮其办贷款把车先赎出来了,是她自己做担保的。从朱某母亲那弄了总共104万,其他的钱是刷信用卡的,还有自己的一点积蓄,还借了一些钱。说和北京的战友一起合伙在沧州做军用物资只是个借口,没有这个事情,其虚构事实说做军用物资是想让朱某过更好的生活,接触黑彩之后,发现来钱快,要跟他们讲借钱打黑彩的话肯定不给钱,就虚构了这个情况。其主要是在杏彩网上玩黑彩的,网上联系人的QQ号是911800,其玩的是重庆时时彩和江西时时彩。其借朱某母亲不止104万,有借有还,最后少她104万,其中几笔大额的:一次是30万转账,这钱没还,用来买黑彩了;一笔是朱某存单上的20万,其和朱某一起取的,这钱没还,用来买黑彩了;后来其说去沧州,朱某母亲转给其10万,这钱没还,用来买黑彩了。其玩黑彩加上自己的钱总共有200万左右。被告人岳勇的供述同时还证明,其和朱某认识之后双方的经济往来的一些情况。其借钱时经济一般,外面欠的也就万把块钱。其也只能找亲戚朋友帮忙把张某某的钱还上。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开始,其闺女和岳勇谈朋友,9月的时候岳勇到单位找其借钱,说要做军用物资需要钱,要其转给他20万,过了大概一星期,他还是说做军用物资,其想帮他也就算是帮自己闺女,其就拿卡提了20万打到他卡上,过三四天他又还了。后来就陆陆续续的借、还,五万、十万的有借有还,其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和战友马某一起干,钱是打给马某的。后来多的一次其借了30万,还是说做军用物资的,这钱就还的慢了。其问他到底怎么回事,他说货押在那边提不出来,得给人点好处费,其没办法把闺女的20万定期存折给他了,后来他和其闺女一起去提的钱,这20万其也不记得有没有还。后来又找其给他转30万,其从沈某某那转了30万,可能还过五万,接着又借走了,他说给点钱就提点货,到这时他总共骗走了94万。2013年11月11号早上,他让其给20万打点,还要借其儿子的车去沧州,闺女和儿子都不同意,中午他说不去沧州了,去宿迁找他战友拿钱,其勉强同意他把车开走,开走后其把10万元给他打在卡上了。第二天他说被当地黑社会打了,还得再拿20万,其说没有了。岳勇回来后说钱弄不来了,给地方黑吃黑了,车抵押给一个姓何的人,抵押20万。第二天,岳勇说钱没做军用物资,是在网上炒期货赔进去了,就是打黑彩票的。岳勇和朱某刚认识的时候,其给他买了一辆摩托车花了9千多。其在巨融买了一套房子,岳勇没有房子,其就想把房子给他们,其闺女朱某出了4万元,岳勇给了3万,两人凑了7万给其。装修时岳勇只是把地板铺了,做了两个衣柜,墙面正在粉刷就停止装修了。朱某弟弟结婚的时候,岳勇给了1万元,出礼2000元。其还找的三个人给他担保贷款20万。那104万不包括上面所说的经济往来,104万全部是岳勇从其手中拿的钱没有还。3、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岳勇是2013年5月认识并交往,有一次他瞒着其找其妈借钱,其当时不同意。他来其家吃饭,又提到这个事,说和战友在沧州做军用物资,其不知道妈妈借钱给他,只知道有一次是一张20万元的定期存折,是其的名字,其和岳勇一起去取的。其妈经常说在银行给岳勇打钱。2013年11月1日的时候,岳勇借车说去沧州找人打点,第二天晚上联系时说被那边黑社会打了,需要20万。岳勇回来后说少人钱,车被扣押了,抵了20万。过了两三天,岳勇说钱是网上买期货的,就是时时彩,那时其才知道妈妈已经打给他100多万。朱某证言同时还证明其和岳勇认识以后相互间所产生的一些经济往来情况。(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张某甲报案称其在网上买黑彩票被骗,实际为岳勇让张某甲顶替自己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在网上买黑彩票被骗的事实。(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岳勇自2013年下半年后多次向单位同事借钱,陆陆续续都还不上,听说岳勇的工资也被法院查封的事实。(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岳勇的母亲。岳勇跟朱某谈恋爱后,是阴历的六月份定亲的,不到一个月岳勇就到朱某家住了,一直到阴历十一月份,岳勇不在朱某家住了。岳勇说借了朱某家钱,借了百八十万,他说用来做生意的,后来赔了。今年1月份的时候,朱某和她妈还有朱某的奶奶到其住的地方,朱某跟其说岳勇偷了她3万元钱。岳勇说下午上朱某奶奶家拿了3万块钱,说少人钱,有人逼他要钱。(5)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岳勇的同事,岳勇以急用为由向其借15000元,目前仍欠3000元,岳勇曾多次向单位同事借钱还不上的事实。(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其是岳勇的同事,岳勇以急用为由向其借1万元,以及岳勇曾多次向单位同事借钱还不上的事实。(7)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岳勇以做军用物资生意为名向其单位借款15万元,后朱某甲以丁勇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岳勇,并查封了岳勇的工资。(8)证人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1日,岳勇到中国银行办理白金信用卡,透支额度是50000元,从2013年11月30日开始,这张卡透支消费一直没还,银行从2014年1月份开始用多种方式催要。最后到信访局,听说岳勇因为犯罪被刑事拘留了。2014年6月10日,岳勇欠银行56783.83元。4、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岳勇生于1984年12月6日。(2)新沂市公安局发破案、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岳勇诈骗、盗窃案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2014年1月20日立案侦查,及被告人岳勇诈骗、盗窃案侦破、到案情况。(3)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新沂市公安局从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调取索尼笔记本一台、相关录音等证据的事实。(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账单打印件、个人客户开户信息,证明被告人岳勇工商银行出入账明细情况,及其在工商银行开户信息。(5)还款协议,证明被告人岳勇及其父亲岳某甲,母亲张某乙于2014年2月19日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还款协议,被害人张某某对岳勇诈骗、盗窃行为表示谅解。后因被告人岳勇实际上并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要求追究被告人岳勇的责任。(6)新沂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诈骗案中岳勇的QQ聊天记录、网站登录记录等证据,经多方查询,现已无法调取。(7)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张某某在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情况。(8)本院民事裁定书,证明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裁定保全被告人岳勇的工资。(二)盗窃2014年1月8日及1月10日,被告人岳勇用朱某及其同事郑某的信用卡套现人民币35000元,并于2014年1月10日归还朱某人民币30000元。后被告人岳勇于次日下午,在新沂市新安街道红枫家园二十号楼一单元101室朱某奶奶家中,将朱某放在卧室手提袋内的现金300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岳勇亲属退还被害人被盗的30000元现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岳勇的数次供述,证明2014年1月初,其给了朱某3万多块钱。1月11号其去朱某家,看到朱某和她妈在自己家楼下车里哭,其就进车后面坐着,朝着自己脸上扇了十巴掌,后就上楼进朱某卧室,把朱某钱包里的3万块钱拿走了,当时没有跟她们讲,也没有人在场。之后就到网吧里去买了黑彩票,钱也都输光了。后来朱某发现这情况之后,就给其打电话,其去锦绣华庭,见到了朱某、朱某的妈和四姨,朱某问3万块钱哪去了,其说都赌输了。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明3万元是1月初的时候,岳勇拿其和其同事的信用卡刷了35000元现金,还岳勇的信用卡。1月10日岳勇到其家说把3万块钱还给其,剩下的5000等第二天再给。这3万元就一直放在自己的挎包内,到1月11日,这3万元放在其奶奶家卧室床上挎包内被岳勇偷走了。岳勇说拿去赌了,全部输了。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元月11日下午2点左右其和女儿在自家楼下车里,其喊岳勇上车说了他几句,岳勇搧了自己两下就走了,后来女儿发现包里的3万元不见了,打岳勇电话也不接,岳勇妈打电话让他过来,岳勇承认3万元他拿去赌了。(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朱某的奶奶,岳勇和其孙女谈恋爱,元月11号下午2点左右,岳勇喊其说到屋里拿点他自己的东西,其到楼上把门打开就下楼了,他上去后直接进朱某卧室,走时也没跟其打招呼,等朱某回来发现包里的钱不见了。(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岳勇的母亲。1月份的时候,朱某和她妈还有朱某的奶奶到其住的地方,朱某跟其说岳勇偷了她3万元钱。找到岳勇后,岳勇说下午到朱某奶奶家拿了3万块钱,说少人钱,有人逼他要钱。(4)证人沈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与张某某是朋友,那天开车带张某某去找岳勇,岳勇承认拿了3万元赌输了的事实。(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钟吾路旁开了佳尼数码产品店,偶尔给别人帮忙才套现。其认识信访局的岳勇,他在其店内用信用卡套现有两三次。大概去年12月或今年1月时,岳勇到其店里来,第一次用POS机给他套现大概一两万左右,隔了几天,其给他用POS机套了一两万、两三万。其的POS机开户的名称有佳尼数码产品的销售部、全家超市、泉山区白雪家电营业部。4、其他证据朱某浦发银行信用卡及郑某交通银行信用卡交易记录,证明朱某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于2014年1月8日在新沂市全家超市、泉山区白雪家电营业部(王某某POS机开户的店名)消费15000元人民币;郑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于2014年1月10日在新沂市新安镇佳尼数码产品销售部、泉山区白雪家电销售部、新沂市全家超市(王某某POS机开户的店名)消费20200元人民币。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勇犯诈骗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岳勇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岳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将借来的钱款,购买高风险的黑彩票,输掉数十万元,同时,还向其同事和他人借款,在不能偿还的情况下,继续虚构事实向被害人张某某骗取钱款,用于网上购买黑彩票,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岳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外,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有被告人岳勇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双方书写的还款104万元的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岳勇在已向张某某借款及向他人借款欠下数十万元不能归还时,仍诈骗被害人张某某84万元数额并无不当。被告人岳勇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岳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为朱某弟弟购买巨融国际房屋的首付款17万元系被告人岳勇所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该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岳勇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事实,被害人张某某、朱某均称,购买巨融国际房屋17万元系张某某所出,只是当时17万存入被告人岳勇的银行卡内,然后从被告人岳勇的银行卡内刷出用于购买房屋。且被告人岳勇与被害人张某某案发前算账时,被告人岳勇欠张某某款项104万,已经被告人岳勇确认。故对被告人岳勇及其辩护人所提出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岳勇的辩护人关于盗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岳勇采取秘密手段盗取朱某包内现金3万元用于购买黑彩票,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岳勇主动坦白,系初犯,其家人帮助退还3万全部盗窃赃款,可对被告人岳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新亚人民陪审员  王伟东人民陪审员  仲秀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