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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邓永久盗窃罪、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永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636号罪犯邓永久,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原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3)万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永久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2008年4月28日、2009年7月14日、2011年5月18日,本院于2013年6月9日裁定共减刑五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罪犯邓永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邓永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永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2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