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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孟祥珠与被告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珠,高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孟祥珠,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高宇,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珠诉被告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珠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珠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赵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