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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潮州资生堂石膏企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弘扬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潮州资生堂石膏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世安。委托代理人:宋迈生,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志航,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州市弘扬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石礼煌。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资生堂石膏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弘扬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潮州资生堂石膏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资生堂石膏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78元,由原告潮州资生堂石膏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锐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培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