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楚万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韩晓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万平,韩晓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楚万平。被告韩晓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柯佳。委托代理人徐展未。原告楚万平与被告韩晓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阮广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楚万平、被告韩晓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保上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楚万平诉称,2013年1月27日20时许,被告韩晓菲驾驶的牌号为浙AXXXXX的小客车行驶至G60出沪19K处时,与原告驾驶的牌号为沪A7XXXX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致沪A7XXXX小客车车尾受损。本起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韩晓菲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车辆维修费2,250元(人民币,下同)、更换号牌费100元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韩晓菲辩称,对事故的发生过程、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方车损无异议但牌照损失未经保险公司定损故不予认可。被告平保上海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过程、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浙AXXXXX小客车在其处仅投保交强险,故其认可原告损失为2,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认定属实。原告驾驶的沪A7XXXX小客车在事故中受损,经平保上海分公司定损该车辆修理费为2,250元。沪A7XXXX小客车经修理,发生修理费2,250元。事故另致沪A7XXXX小客车尾部号牌损坏,原告以此支出更换号牌费100元。浙AXXXXX小客车于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诉讼中,沪A7XXXX小客车的所有人向本院书面声明,该车辆因本事故的损失由原告主张权利。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报告、车辆修理发票、维修结算清单、专用收据,被告韩晓菲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承保浙AXXXXX小客车的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因被告韩晓菲负事故全责故应由其赔偿。对于原告损失的认定,原告的车辆修理费2,250元由定损报告、修理发票、清单证实,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该款由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韩晓菲赔偿250元。原告车尾部受损造成后号牌受损,为车辆的正常使用更换号牌应属合理,故因此产生的更换费用也属事故损失应计入赔偿范围,由侵权人赔偿,故原告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楚万平2,000元;二、被告韩晓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楚万平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韩晓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广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