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楼忠阳与王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忠阳,王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楼忠阳,农民。被告:王中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纲伟与被告王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