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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楼忠阳与王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忠阳,王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楼忠阳,农民。被告:王中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纲伟与被告王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