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丁俊成、王桂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丁俊成,王桂英,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被执行人丁俊成。被执行人王桂英。被执行人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丁俊成、王桂英、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陈廷赞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