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正国与湖南省树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国,湖南省树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刘正国,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湖南省树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国与被告湖南省树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国以与被告湖南省树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国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保全费540元,共计1077元,由原告刘正国承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