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赤峰冀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盛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冀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盛亚茹,孟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冀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德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超,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赤峰冀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树峰,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亚茹,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佩然,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孟德强,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唐山市。现羁押于内蒙古赤峰监狱。上诉人赤峰冀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腾公司)因与盛亚茹、孟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盛亚茹诉称,盛亚茹与冀腾公司销售经理孟德强系朋友关系,冀腾公司因缺资金,于2013年4月7日、2013年4月9日,经孟德强手向盛亚茹分别借款20万元和15万元,约定一个月偿还,并分别为盛亚茹出具两枚借条,冀腾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借款到期后,冀腾公司未还款,无奈,盛亚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冀腾公司或者孟德强、冀腾公司立即偿还借款35万元。原审冀腾公司辩称,盛亚茹起诉冀腾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盛亚茹对冀腾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冀腾公司从来没有委托孟德强同盛亚茹借款。如果孟德强在2013年4月7日和4月9日借款事实存在的话,那么依法应当由借款人孟德强承担还款责任。虽然盛亚茹提交法庭的两份借据上盖有冀腾公司印章,但不在借款人处,不是借款人,借款人孟德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冀腾公司又没有收到通过借款人孟德强向盛亚茹借款的35万元,所以冀腾公司依法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孟德强辩称,关于2013年4月7日出具的这个借条,借款时间大约是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是跟我们冀腾公司的老总刘德兵一起向盛亚茹以我的名义借的,是我自己去操作的,刘德兵不在现场,借条的字是我写的,好像是在海贝尔工商银行门口等了一个多小时,给的肯定不是现金,不是打到我卡里就是转到公司卡上了,打完钱出具的借条。是先出具的借条,后到的银行,章是我盖的。在公司办公室盖的,章是经过公司老总同意后填一个单子就盖上章了,以这个说法为准。我拿到钱以后把借条给盛亚茹的,这20万元差不多到公司账上了,可以查一下盛亚茹的银行卡记录,钱到了哪就清楚了。2014年4月9日的欠条是以公司的名义向盛亚茹借的钱,是刘德兵告诉我需要15万元,具体是他需要还是公司需要我不清楚,刘德兵是我们公司的老总。然后我借了15万元,具体是现金还是转账忘了,加盖公章过程与上一个借款加盖公章过程是一样的,具体借款地点记不清了。盛亚茹在冀腾公司购买了一个大众朗逸金色新车,大约不到14万元,没给公司钱,应该抵顶公司欠款。除此以外刘德兵让我给盛亚茹打过一部分钱,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查一下我或盛亚茹的银行卡记录都能查到。他拿走大众朗逸没有什么手续,因为我们关系特别好,欠条就没有收回一。我以为把钱给了就没事了。盛亚茹提交2013年4月7日借条、2013年4月9日欠条两枚,借款人为孟德强并加盖着冀腾公司的公章,证明借款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盛亚茹提交2013年4月7日借条一枚,写明:今借人民币20万元整。还款日期2013年5月7日。借款人:孟德强。该枚借条上盖有冀腾公司公章。盛亚茹提交2013年4月9日欠条一枚,写明:今借人民币15万元整。借款人:孟德强。该枚借条上盖有冀腾公司公章。冀腾公司对该二枚借条上所盖的公章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冀腾公司未委托孟德强借款,款也没有入公司账户,且二枚借条上是先盖章后写字,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孟德强向盛亚茹借款,并为盛亚茹出具借(欠)条二枚,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人孟德强。冀腾公司在二枚借条上盖章,且对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盛亚茹与冀腾公司、孟德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冀腾公司、孟德强应当共同偿还盛亚茹欠款350000元。盛亚茹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冀腾公司、孟德强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孟德强、赤峰冀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盛亚茹款350000元。宣判后,冀腾公司不服,以“冀腾公司与盛亚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盛亚茹对冀腾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答辩服判。原审被告孟德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孟德强于2013年4月7日为盛亚茹出具借条一枚,载明:今借人民币20万元整。还款日期2013年5月7日。借款人:孟德强。该枚借条上盖有冀腾公司公章。孟德强于2013年4月9日为盛亚茹出具欠条一枚,载明:今借人民币15万元整。借款人:孟德强。该枚欠条上盖有冀腾公司公章。冀腾公司对该二枚借(欠)条上所盖的公章的真实性认可。本院认为,盛亚茹与孟德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有孟德强向盛亚茹出具的借(欠)条为证。冀腾公司在二枚借条上盖章,且对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孟德强依约应负还款之责,冀腾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孟德强、冀腾公司承担;邮寄费60元,三当事人均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鹿春林审 判 员 崔明明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