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勾佰香与被告孟有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佰香,孟有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勾佰香,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孟有红,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勾佰香与被告孟有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勾佰香以与被告孟有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勾佰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勾佰香负担。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玉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