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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勾佰香与被告孟有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佰香,孟有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勾佰香,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孟有红,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勾佰香与被告孟有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勾佰香以与被告孟有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勾佰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勾佰香负担。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玉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