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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成与被告罗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成,罗向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福成,男,1949���3月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超,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罗向新,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丰宁县黑山嘴镇三道沟门村十二组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成与被告罗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汭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