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与杨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杨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28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住所地政和县。负责人刘广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杰,男,已成年,住政和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与被告杨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要求与被告庭外处理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怡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