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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法民初字第0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政与文贤会,秀山小香炉山采石场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秀山小香炉山采石场,文贤会,刘仕斌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法民初字第03093号原告李政,男,土家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理,女,土家族,1960年8月1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定刚,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秀山小香炉山采石场,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负责人文贤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秦飞,重庆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贤会,男,汉族,1967年2月1日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刘秦飞,重庆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仕斌,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秀山小香炉山采石场、文贤会、刘仕斌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文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