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义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孙义东。被执行人赵延臣,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向职路119号。本院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3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延臣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延臣有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延臣所有的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物损毁、租赁、出售、设置他项权利等有碍执行的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利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广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