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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监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陆凤艳行政复议告知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19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凤艳,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陆凤艳因行政复议告知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2月18日(2014)二中行终字第13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陆凤艳应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提出复议申请,北京市公安局作出告知书,告知陆凤艳应依法向西城公安分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将陆凤艳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西城公安分局办理并无不当,且该告知行为未对陆凤艳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陆凤艳所提本案之诉不符合起诉要件,依法应予驳回。故原一审、二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陆凤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其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