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宇卓诉邓志强、彭智群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47-1号原告:刘宇卓,男,1991年3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潇丹,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志强,男,1972年9月1日生。被告:彭智群,女,1971年7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卓与被告邓志强、彭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卓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将被告彭智群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东侧万科金色家园三期1幢1单元15层01号房屋一套(面积:90.09㎡)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汉阳区龙阳1号一期第10号楼层2号房屋一套(面积为:89.3㎡)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彭智群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东侧万科金色家园三期1幢1单元1501号房屋一套(面积:90.09㎡)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时间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烈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