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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民一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通圣、黄启腾与安丘新建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通圣,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启腾,个体工商户。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加龙,潍坊潍城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丘新建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商场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孙淑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子泉,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灵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通圣、黄启腾与被上诉人安丘新建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通圣及黄通圣、黄启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加龙,被上诉人安丘新建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子泉、赵灵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邱建坡代理审判员  李守军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